(2015)浑南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沈阳依撒格电子有限公司与沈阳缚雷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依撒格电子有限公司,沈阳缚雷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依撒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柳世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缚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郭奕含,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沈阳依撒格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缚雷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阳依撒格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依撒格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沈阳缚雷电气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陵民三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占龙执行员 周永克执行员 李世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