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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凯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力源申请执行时军平民间借贷纠纷(2014)凯执字第6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力源,时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凯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刘力源。被执行人时军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刘力源申请执行时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时军平生话必需住房一套。经向金融、房地产车管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时军平均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4)凯执字第6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庆  彪审判员 张  荣  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华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