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法姜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湘潭市琪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琪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姜民初字第49号原告湘潭市琪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湘竹村。法定代表人付英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钊,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法定代表人谈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湘潭市琪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湘潭市琪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琪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琪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510元,减半收取5255元,财产保全费3970元,合计9225元,由原告湘潭市琪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再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宗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