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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春明与陈秋现、陈其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明,陈秋现,陈其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32号原告张春明,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XX,永春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陈秋现,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其灰,男,194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明与被告陈秋现、陈其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秋现已还清所借钱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张春明负担。审 判 长  林超拔代理审判员  林剑梅人民陪审员  颜章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洁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