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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子洲执字第0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XX与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何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洲执字第00307-1号申请执行人杨XX(又名杨XX),女,1963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何XX,男,1983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何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XX当即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杨XX支付借款552974.75元本金及其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3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杨X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105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何XX给付本金20000元。剩余执行款双方自愿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杨XX同意暂不处置本院查封何XX所有位于陕西省神木县麻家塔乡西沙小区1号楼3单元601号(房屋产权证号:091352**,房屋1楼为车库)房屋,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如协商不成,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随时再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芝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