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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中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永财与唐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永财,唐进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中保字第00005号原告:杨永财,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大街****号楼*单元***室。被告:唐进喜,男,80岁,住开原市中固镇。原告杨永财诉被告唐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唐进喜在铁岭市清河区信访局的信访救助金中的93000元予以扣留,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永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唐进喜在铁岭市清河区信访局的信访救助金中的9300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曙光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