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215号申请执行人夏某。被执行人钟某。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因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中民监字第00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案件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本案需要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 钢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