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羊民初字第4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四川合发展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发展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4027号原告四川合发展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注册号:510000000030866。法定代表人胡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宇祥。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注册号:510000000113910。法定代表人万晓林。委托代理人周永庆。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锦福,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合发展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合发展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950元,由四川合发展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