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龙口市开源医院与招远市泰伦特塑胶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14号申请人:龙口市开源医院,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张文芬。被申请人:招远市泰伦特塑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X**号轻型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车牌号为鲁X**轻型货车一辆。财产保全费6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怡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