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灯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大窑信用社与郑巍巍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灯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大窑信用社,郑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灯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大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周立夫。被执行人:郑巍巍。本院在执行灯塔市人民法院(2015)灯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灯塔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大窑信用社申请执行郑巍巍贷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2015)灯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绍强审 判 员 :何永高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