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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家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208号申请人孙某。委托代理人张勇,徐州市贾汪区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某。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王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孙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依法保护其人身安全和自由,禁止张某对其殴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张某于2011年5月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被申请人张某打骂申请人孙某,并报警处理,其行为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身体××和夫妻感情。申请人孙某在2015年4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和被申请人张某离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当庭陈述、光盘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殴打申请人孙某,已经构成家庭暴力。为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依法保护申请人孙某的人身安全和自由,保障申请人孙某的正常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殴打申请人孙某;二、禁止被申请人张某限制申请人孙某的人身自由。本裁定书有效期为一年,自本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张某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