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230号原告侯某,自由职业。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