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永淑与赵云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淑,赵云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王永淑。被告赵云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淑诉被告赵云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淑撤回对被告赵云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王永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