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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永淑与赵云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淑,赵云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王永淑。被告赵云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淑诉被告赵云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淑撤回对被告赵云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王永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军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