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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曹金龙与张爱清、刘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曹金龙。被告张爱清。被告刘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龙与被告张爱清、刘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金龙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曹金龙负担。审 判 长  康 琳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