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曹金龙与张爱清、刘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曹金龙。被告张爱清。被告刘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龙与被告张爱清、刘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金龙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曹金龙负担。审 判 长 康 琳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