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山民执字第4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学顺与被执行人曹虎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顺,曹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山民执字第438-4号申请执行人刘学顺,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曹虎,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顺与被执行人曹虎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曹虎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虎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曹虎在银行(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虎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积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