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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之农与宋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之农,宋传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保字第26-2号申请人���刘之农,男,汉族。被申请人:宋传国,男,汉族。申请人刘之农与被申请人宋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注册车主为宋传国的鲁E×××××三轮汽车一辆,并提供担保人薄永翠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E×××××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薄永翠提供的担保财产鲁E×××××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买卖、转让、办理过户手续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丙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