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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潞城市锦泰工贸有限公司诉申爱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潞城市锦泰工贸有限公司,申建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潞城市锦泰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潞城市史廻乡黄彰村。法定代表人XX林,该公司经理。被告申建国,男,53岁,汉族,住潞城市史廻乡黄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潞城市锦泰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建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潞城市锦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