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与陈玉霞、王悦、李国良、四平市翔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陈玉霞,王悦,李国良,四平市翔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3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负责人:赵利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绍刚,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玉霞,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悦,女,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国良,男,53岁,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平市翔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辉,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玉霞、王悦、李国良、四平市翔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四民一终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志义审 判 员 王鹏才代理审判员 陆海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