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与公安县永泰精锻有限公司、沈启明等申请保全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73号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88-1号。负责人:孙卫东,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公安县永泰精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潺陵新区环城路(工业园)第3幢第1-3层。法定代表人:沈启明。被申请人:沈启明。被申请人:徐静娟。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公安县永泰精锻有限公司、沈启明、徐静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公安县永泰精锻有限公司、沈启明、徐静娟的银行存款916万元或者等值的财产,申请人���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支行已用该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县支行存款(账号:13×××10)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公安县永泰精锻有限公司、沈启明、徐静娟的银行存款9160000元或者查封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阳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