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无锡市晶源微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与恩智浦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NXP股份有限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有限公司恩智浦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晶源微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NXP股份有限公司,恩智浦半导体荷兰有限公司,恩智浦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达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晶源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民,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耿辉,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智浦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NXPSEMICONDUCTORSN.V.)。法定代表人:JohnSchmitz,公司高级副总裁暨知识产权部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NXP股份有限公司(NXPB.V.)。法定代表人:JohnSchmitz,公司高级副总裁暨知识产权部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智浦半导体荷兰有限公司(NXPSEMICONDUCTORSNETHERLANDSB.V.)。法定代表人:GuidoDierick,公司总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智浦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力,公司中国区总裁。原审被告:深圳市亿达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民,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无锡市晶源微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友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恩智浦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NXPSEMICONDUCTORSN.V.)、NXP股份有限公司(NXPB.V.)、恩智浦半导体荷兰有限公司(NXPSEMICONDUCTORSNETHERLANDSB.V.)、恩智浦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深圳市亿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