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71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经与王某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区青村镇钱桥社区龙泉路XXX号金叶便利四华店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1.6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出售给王某。后被守候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汤某某、倪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扣押物照片、工作情况及称重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仍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应把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新发现的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前犯抢劫罪、强奸罪,尚有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个月二十七日,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个月二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高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