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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银中与袁烈琴、周舒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中,袁烈琴,周舒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373-2号申请执行人杨银中,男,生于1972年11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袁烈琴,女,出生1971年5月2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罗江中心卫生院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周舒驰,男,生于1971年11月3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杨银中与袁烈琴、周舒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袁烈琴、周舒驰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杨银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舒驰在中国农业银行盐边红格分理处XX账户的储蓄存款22204.81元及XX账户的储蓄存款2027.79元扣划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智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