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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颖乔、程劲松与程劲松、刘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颖乔,程劲松,刘越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70号原告朱颖乔,华新水泥(黄石)散装储运有限公司会计。被告程劲松,居民。被告刘越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颖乔与被告程劲松、刘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颖乔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颖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颖乔负担。审判员 田 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安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