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工商银行东营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江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宋江平,李秀春,房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代表人崔冠英,行长。被执行人宋江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秀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房云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房云东、李秀春、宋江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法定执限内无法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剩余债权139503.1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东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