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风华与杨浩良、杨家彪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65号申请人:王风华。被申请人:杨浩良。被申请人:杨家彪。申请人王风华与被申请人杨浩良、杨家彪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王风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浩良、杨家彪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等值的财产,申请人王风华用产权证: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青年路(县联社)2栋2单元5层501房向本院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浩良、杨家彪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等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风华产权证: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青年路(县联社)2栋2单元5层501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阳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