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孟凡伟与胡忠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伟,胡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76号申请执行人孟凡伟,女,1983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通江口乡。被执行人胡忠宝,男,1967年4月7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两家子镇。本院在执行孟凡伟与胡忠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忠宝外出打工,家中无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7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