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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宁君,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委托代理人张权,男。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王彩虹,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市人社理字(2014)006号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被执行人浙江巍山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拖欠张江明、黄洪明、王斌、高民清等班组农民工及赵腾等管理人员工资,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市人社理字(2014)006号行政处理决定,要求被执行人5日内支付张江明班组工资61.5万元、赔偿金15.38万元,黄洪明班组工资28.42万元、赔偿金7.11万元,王斌班组工资22.5万元、赔偿金5.63万元,高民清班组工资3.4万元、赔偿金0.85万元,赵腾等管理人员工资7万元、赔偿金1.75万元。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催告书后,其仍未履行该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市人社理字(2014)006号行政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畅筱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