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某、夏某某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北正街。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石塘乡。被执行人夏某某,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石塘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夏某某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3)湘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某某、夏某某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唐某某、夏某某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某某、夏某某民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600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某某、夏某某民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60000元;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唐某某、夏某某民价值360000元的财产(未包含延期支付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