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830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经网络聊天相识,于××××年××月5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儿子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原告李某负担抚养费。自2016年1月1日起,于每年的6月30日前由原告李某给付被告张某甲儿子抚养费3055元(2016年度儿子张某乙的抚养费,原告李某已交付)。原告李某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四、双方各无其它争执。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