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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陈某某,男,现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赵国凤,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何敏新,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国凤、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敏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11年3月11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8日婚生女陈某乙出生。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说话就吵架,为避免吵架双方不交流,家里是无声世界。自己家不做饭,结婚后原告在家吃饭只有一个月的时间,其中有20天是岳母做的饭。孩子出生后,因被告不能独立照顾孩子,岳父母天天在原告家主持一切,原告偶尔回家晚就受到岳父的训斥和指责。晚上岳父母回家,被告与原告吵架到深夜,被告经常以离家出走、割腕自杀为要挟。因为夫妻关系不和谐,家庭不是夫妻二人的世界,在被告一家人主政的情况下,原告在家里很压抑。为了减压,释放压抑的情绪,外面的交往增多一些,被告父亲雇私人侦探跟踪原告、用非法手段获取原告的短信、微信及偷拍,并向原告的亲属大肆宣扬其非法获取的信息、照片等,毁坏原告的名誉。更为严重的是2015年1月14日上午被告同意将其父亲赠与给原被告的轿车雪弗兰吉-COM5**过户到杨金山名下,当日下午被告与父亲杨金山及亲友共7人去长春将在长春学习的王某及母亲马淑嫒打伤并全程录像,边打边说:以后见你一次就打你一次,别说不离婚,即使离婚也不许你们两在一起!被告杨某某边踢王某边说:你不是腰间盘做过手术吗?我就往你腰上踢。被打的马淑媛已经73岁。被打者报警并住院治疗,长春站前派出所接警并调查该案,翌日早3点30分被告父母到原告家中恳求原告出面调解处理此事,免得被告一行七人遭受治安拘留处罚,原告向父母借2万元为赔偿款,于2015年1月18日通过长春站前派出所交给被打人王某,被告打人的治安案件得以了结。事后被告竞以此为把柄恶语伤原告。被告吵架时经常说:这个浴盆是我爸买的,你别用!没有我老杨家的车你是个啥?被告平时经常说:陈某某你是个啥呀?被告用行为表明与原告离婚:1、被告同意转移轿车所有权给其父亲:2014年6月1日被告父亲赠与给原告轿车雪弗兰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属于原被告共同财产。2015年1月14日上午被告同意将轿车转移过户到杨金山名下;2、被告2014年2月10日存入中国银行现金150OOO.00元,2014年11月18日结清账户151584.60元,这笔款去向不明。3、2015年元旦被告抱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家。原告经手家庭债务5万元应当依法分割。l、向同事借款5万元,炒股票用去3万元(股票2015.4.3市值45911.00元)2、车辆过户后原告还给父母买车支付交易税、保险及车上用品2万元,在借款中支付。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孩子譬出生未给家庭增添欢乐,因被告父母在原告家执政,偶尔回家晚受到被告父亲的训斥;夜晚被告与原告吵架至深夜,被告怀疑原告并派其父亲跟踪原告,雇佣私人侦探非法获取原告的短信、微信等个人信息,并大肆宣扬,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现在已经32个月,原告愿意抚养孩子,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原告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50000.00元的一半归原告,被告返还因其侵权原告垫付的赔偿款2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原告的请求。被告杨某某辩称,一、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2009年10月我经原告母亲及其二姨介绍,与原告相识,虽然算不上一见钟情,但双方确实很投缘。经过一段时间的热恋,很快谈婚论嫁,双方家长也一拍即合,原告父母花15万多元给买了婚房,我父母拿出近16万元对婚房进行了装修和购买电器、家具及生活用品。2011年3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融洽,生活美满幸福,有花前月下的浪漫,也有海誓山盟的承诺。每天形影不离,因原告长我4岁,从相识到相恋到结婚,原告一直宠着、惯着、爱着我,如此过了一年半,双方的爱情结出了硕果,2012年9月6日女儿出世,让这个本已十分幸福的小家庭,更是锦上添花。孩子出生后,因原告在物业公司当个小头头,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家和孩子,家务事几乎全部交给了我。鉴于此种情况,我父母只好撇家舍业早出晚归,到我家看孩子、做饭、买米买菜买生活用品。原告开始晚回家还有些歉意,逐渐习以为常了,后来竟然理直气壮了。并且少往家里交钱,到2014年6月干脆就—分钱不拿了。这时我才有所警觉,经过调查,发观第三者王某插足勾引了原告。原告一时糊涂上当出轨。我为了孩子考虑,不同意离婚,并希望原告回头是岸。二、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成立。1、原告诉求离婚是因第三者勾引所至,而非夫妻感情破裂。2、我父母帮忙看孩子、做饭、买东西,完全是为了帮助这个家庭,帮助原告好好工作。作为原告应当感激还来不及呢,还将这种无私的帮助作为离婚的理由,太没有良心了。3、我与第三者王某发生冲突,完全是为了保卫家庭,捍卫婚姻。原本我找第三者是出于求第三者对原告放手,不要伤害我的家庭和孩子。没想到那个第三者还理直气壮,恶语伤害我,所以才发生了冲突。这更不应当成为原告离婚的理由。4、关于我父亲收回汽车问题。2014年5月我父亲为了接送孩子方便,买了车送给我们接送孩子,因为我的身份证是长春的,就落籍了原告的名。没想到原告经常开车接送别人,孩子和我连车影都看不着,父亲看送车不但帮不了我,还使原告经常乱跑,更不回家了,就收回了汽车。我父亲赠与汽车是附条件的,是为了方便家庭,为了原告下班快点回家,送车达不到目的,反而害了女儿当然要收回来自己开了。5、原告和我的孩子还太小,只有两岁半,作为孩子的父母既然生了她,就要对她负责,就要给她一个快乐、健康成长、完整的家,为了孩子我可以舍弃一切,甚至是生命。所以我为了孩子可以原谅原告,但绝不会将孩子给原告抚养。三、原告诉求的家庭财产分割,与事实不符,不具有合理性。1、原告漏诉房子分割。原、被告现居住的房子,虽然是原告父母出15.7万元买的,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室内装璜包括门窗更换、室内家具、电器等是我父母出资近16万元装修购买的。所以该房产是两家出资共同所有。2、原告主张有家庭共同财产15万元存款不是事实。我结婚前有积蓄1万元、结婚双方收礼7.7万元(原告收3万元,我收4.7万元),2012年春节前我买貂皮衣服用了2.5所以家里钱是6.2万元。孩子出生爷爷、奶奶、姥爷、姥姥及亲属给孩子贺礼钱4万,过年给孩子压岁钱、生日礼物2.3万,孩子钱是6.3万元;2014年初我叔叔是中国银行职工,存款任务还差15万,我家里钱、孩子钱共12.5万不够,我姑姑又凑2.5万,这才凑齐15万元存款任务。2014年11月原告有了第三者发展到经常不回家了,为了保住家里这点积蓄和孩子的钱,我提前支取了存款。这12.5万中,6.3万元是孩子的钱,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剩余6.2万元,从2014年12月至现在5个月,我和孩子生活费开销用了2万元(每月生活费需要4000元)。还2014年6至11月生活费借款2.4万。我掌握的家庭存款只有1.8万元。原告手里还有存款8万元左右。原告每月收入4000多元,从2014年6月起,工资都自己留下了,至今应存4万元,之前每月交给家里生活费1500元或2000元,原告说由他存2000元,从孩子出生时算起至2014年5月共计20个月,应有存款4万元,原告手里共有家庭存款8万元左右。3、原告主张的5万元债务,我从来就不知道,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原告的所谓借款发生在2015年2月3日,正是原告不回家、我住在娘家的时候,这个时候借款可能吗?显然是虚构的债务,不是家庭共同债务。4、原告垫付的所谓2万元赔偿款,也与我无关。第一,被告并不同意给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任何赔偿。第二,原告自己愿意给第三者钱,是原告个人的事。第三,第三者破坏别人家庭,本身有过错,也打骂了被告,被告不但不应当给她赔偿,还应当获得赔偿。四、我看在往日的夫妻情分和孩子对原告的依恋不舍之情,可以原谅原告。但如果原告一意孤行,可以净身出户,与孩子脱离父子关系。今年以来,因原告由下班晚回家发展到常常夜不归宿,父母晚上又不能不回家,答辩人和孩子不敢独自在家居住,无耐才带着孩子回娘家住。在娘家居住这段日子,我盼望回家,孩子盼望见到父亲。每次原告来看望孩子,孩子那种见到父亲的高兴笑容,那种不情愿离开父亲怀抱的不舍表情,常常使我产生回家的冲动,但自尊又使我欲行又止。我看在往日的夫妻情分和孩子对原告的依恋不舍之情,可以原谅原告。但如果原告一意孤行,可以净身出户,并与孩子脱离父子关系,免得孩子在今后的成长中受到伤害。根据《婚姻法》及相夫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我作为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判决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为支持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2011年3月11日登记结婚;2、陈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证发票、小区物业XX证明及身份证、原告同学佘陈龙证明及身份证,证明2008年4月7日,房子是原告婚前财产,买的是二手房,设施齐全,拎包入住;3、杨某某中国银行凭单,证明2014年2月10日杨某某存款15万元,杨某某2014年11月17日取走151584.6元;4、赔偿杨某某人民币2万元收据,证明2015年1月18日,经过派出所调解的,打完人后第二天凌晨,被告父母到原告家恳求赶紧解决,才没有作出治安处罚,不是原告自己想去解决,是受到被告父母苦苦哀求才去解决的。是被告惹出来的事,被告打人,原告从自己父母借2万元给受害者,这个钱应该被告出;5、借据及建设银行转账凭证,证明2015年2月3日,甲方向乙方借款5万元,3万元用于投资股票,2万元用于当时车里交的各种手续装饰。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6、户口、身份证,证明原告当事人身份适格;被告杨某某不同意离婚,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1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陈某乙,现年2岁零8个月。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应向法庭提供有关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原告陈某某没有向本院提供支持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且被告杨某某明确表态不同意离婚,夫妻有和好可能,感情没有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能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云鹤人民陪审员  黄瑞涛人民陪审员  徐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