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张如华诉蔡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华,蔡亚军,马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467-1号原告张如华,男,1964年4月5日出生。被告蔡亚军,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被告马秀芝,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张如华诉被告蔡亚军、马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如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蔡亚军、马秀芝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郝东路东侧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涡字第40211**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如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蔡亚军、马秀芝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二、对张如华位于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郝东路东侧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房地权证涡字第40211**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