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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仲字第0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080-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肖明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路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雷升祥,该公司董事长。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4)第69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未履行债务338038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053元。执行中,双方约定利息为3000元人民币。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338038元债务及3000元利息,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至此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4)第699号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4)第699号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冰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