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168号710室。法定代表人卢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琛琳、徐立群,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员工。被告孙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