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浙东化工燃料有限公司与叶美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108-3号温岭浙东化工燃料有限公司与叶美贵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叶美贵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叶美贵领取“浙岭渔29832”船2013年度油价财政补贴款的银行账户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叶美贵与案外人郑海红共同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石塘镇曙光大道155号骏成海景名苑13幢二单元504室的房产已被温岭市人民法院查封。现本院已将《参与分配申请书》函致温岭市人民法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法台执民字第1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 辉执 行 员 林 申执 行 员 金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茜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