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男,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诉讼代理人张月玲,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男,汉族,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2014年7月28日被行政拘留,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公诉一刑诉(2014)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长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及诉讼代理人张月玲、被告人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亚泰商厦胡同内因故与被害人李某甲、蒋某、汤某发生纠纷,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持刀将该三人扎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蒋某、汤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甲、蒋某、汤某的陈述,证人牛某、刘某、吕某、董某、佟某甲、佟某乙等人的证言,人身损伤检验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胡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诉称,因被告人胡某的伤害行为致使其受到轻伤,要求被告人胡某赔偿医疗费14390.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500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51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2300.14元,并向我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辩解称:正常合理的费用都给。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亚泰商厦胡同内因故与被害人李某甲、蒋某、汤某发生纠纷,并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持刀将该三人扎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蒋某、汤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害人李某甲伤后在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急诊科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4342.14元,住院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15天×50元),交通费120元,以上费用共计15212.14元。对诉请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未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胡某的供述:2014年7月27日晚上8点多钟,我正在亚泰胡同离我家不远的烧烤摊吃饭,我听到我家饭店门前我妻子、我岳母和对面无敌板面家老太太吵起来了,我就赶紧回家劝架,我还打了我妻子两巴掌,并说她都是邻居别吵吵。就这样我把双方劝开了。我把双方劝开后,我就在我家门口站着,这时无敌板面家男老板李晨的儿子我不知道叫什么,带了四个人到我家饭店找我,我在门口拦着,他们往里冲,我就给其中一人来一脚,他们也动手打我,而且手上有刀,具体什么刀我没看清楚,我回到我家饭店酒柜拿出一把水果刀和他们几个人打到一起,我用刀捅了他们两人,他们把我打到胡同里,我左胳膊小臂外侧挨了一刀,有5公分长,我上嘴唇左侧被刀尖豁开了,身上还有点其他皮外擦伤,后来警察来了我就来派出所了,对方有两个人去医院了。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4年7月27日晚,我和蒋某、李某乙、汤某一起在国贸对面烧烤店吃饭,接到我媳妇电话:“家里边和人吵吵起来了,你快回来吧。”我们几个就坐朋友车回去了,到了以后我看到我母亲和姐妹饺子馆的大姨,还有她女儿、儿子、胡某在吵架,李某乙说:“我认识他们,我去给劝劝。”李某乙就过去劝架了,看他在那唠着,一会儿又一看,李某乙捂着肚子蹲在了地上,蒋某也上去劝架,但是刚过去就开始捂着脖子后退,对面就动刀了,我上去拉蒋某往后靠,这个时候我就感觉身上疼,我发现自己被扎了,就捂着肚子躺地上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3、证人牛某的证言:2014年7月27日晚上,我老公出去外面吃饭,所以我去我婆婆店无敌扯面馆帮忙去了,我家邻居的姐妹饺子馆来了两个人要吃板面,这家的老板就推荐他们去别的地方吃面,我婆婆看到这个情况就不乐意,然后我婆婆就从这边嘟囔了两句,对面姐妹饺子馆的老太太和他女儿就开始骂,我婆婆也在那边骂。后来姐妹饺子馆老太太的女婿和她侄儿以及几个老太太女婿的朋友从外面回来,看到这边吵架就过来了,其中有人也拉架,不想让他们吵,但是老太太女儿就说:“开的起店,我就有人。”老太太女婿说:“大不了干一仗。”我和我婆婆这会就没吱声,他们就一直在那里骂。然后我看他们人多,又看他们恐吓我,我怕打起来,就给我老公打电话:“他们吵架了,你快回来吧。”然后我老公就和他四五个朋友都是亚泰卖货的回来了。我老公回来以后对姐妹饺子馆的人说:“大家都是做小本买卖的,因为这点事不值当。”这个老太太的女婿就冲过来了,我老公的朋友就把他拉住了,他被拉住以后,立刻踹了我老公朋友肚子一脚,我们就来拦他。对面老太太和她女儿回去拿棍子了,老太太女婿回去拿了一把刀出来,他上来先砍了我老公朋友一刀,第二刀又砍到了我老公朋友汤龙腰上了,然后我老公看他们打在一起了,就想上去拦,又被老太太女婿捅了一刀,老太太和她女儿这个时候也拿着棍子出来想打我老公,但是被我和我婆婆还有劝架的拦住了。但她们还是踹我和我老公,这个时候我老公已经躺地上了,我老公朋友也坐在地上了。双方也就分开了。我这个时候赶快找机会打了110和120,一会儿警察和救护车就都来了。4、证人蒋某的证言:2014年7月27日7时左右,我、刘某、唐某、李某乙、李某甲在国贸饭店对面烧烤摊吃饭,李某甲接到他家里人的电话,说是家里人和别人吵起来了,我们就一起回去劝劝架,到了亚泰后门那边,我一下车,看见胡某在和李某乙说话,胡某手里拿着一把刀,李某乙说:“都是亚泰卖货的,都吵什么啊。”胡某就上去踹了李某乙一脚,然后又推了李某乙一下把他推到了,我就上去扶李某乙,胡某就上来捅了我一刀,我就感觉有点热,然后脖子下面这流了好多血,我朋友就把我拉开了,然后我就和开车拉我过来的人说:“哥你赶快给我送医院,我有点晕。“然后那哥就赶紧给我送医院了。5、证人汤某的证言:2014年7月27日7时左右,我和蒋某、李某乙、李某甲在国贸饭店对面烧烤摊吃饭,李某甲接到他家里人的电话,说是李某甲妈和别人吵起来了,我们就一起回去想去劝劝架,等到了无敌扯面和姐妹饺子馆的门口,我们看到胡某他们一家人正和李某甲母亲吵架,李某乙就上去劝架说:“别吵架了,都是亚泰卖货的。”说完以后胡某上来就是一脚踢在了李某乙肚子下面了,李某乙当时就捂肚子了,然后李某乙起来以后,胡某又上前给他推了一把,把他推倒了。蒋明看到这个情况就想上去扶李某乙一把,但他刚过去,胡某就拿出了一把刀捅了蒋明一刀,看到蒋某被捅,我和李某甲就赶快上去拦着胡某,我们上去拦的时候,我和李某甲都被胡某捅伤了,这个时候胡某的妻子和他小舅子都拿着棒子想上来打我们,直接冲李某甲过去了,打没打到没看见,当时天黑,我还捂着肚子。胡某的刀这个时候被别人抢过去了,我们两拨人就分开了。有人打了110和120,110来了把胡某带走了,我们都被120接去医院了。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4年7月27日20时左右,我和蒋某、汤某、刘某、李某甲一起吃饭,李某甲接到了个电话,说家里和人吵起来了,他要回去看一看,我们几个就过去了。到了姐妹饺子附近以后,李某甲先下去的,我看到他和胡某正交涉呢,我就过去把他俩拉开,胡某就踹我一脚,我就趴地上捂着肚子,起来以后我就和胡某说:“你别踹我啊,我是亚泰后面卖糖的。“他又推我一下子,把我推倒了,等我起来的时候我就看见李某甲捂着肚子,在流血,我就扶着李某甲往外面走,一会就有辆救护车过来了,我就陪他去医院了。7、证人吕某的证言:2014年7月27日晚上19时许,有客人想到我家吃饭,胡某的岳母就和客人说让客人到别人家吃饭,我和胡某岳母就吵了起来,胡某对象上来骂我,我也骂她,她拿东西要打我,被别人拉开了,就没打起来,吵了一会儿她就给她对象胡某打电话了,一会儿胡某和他小舅子一起来了,胡某和他小舅子就到我家饭店门前,就要平了我家,我儿媳妇牛某害怕了,就给我儿子打电话让他过来,正巧我儿子和他朋友汤某、蒋某、李某乙、刘某一起吃饭,听说这事后就一起过来了,我儿子到时胡某还在外面吵吵,我儿子就过去和他说都是做小买卖的,都不容易,别吵吵了,李某乙也认识胡某,也过去劝胡某,把胡某拉倒姐妹饺子馆门前,这时胡某踹了李某乙肚子一脚,把李某乙踹倒了,李某乙自己起来,胡某一脚又把李某乙踹倒了,这是胡某小舅子拉着胡某,说这是亚泰商场的李某乙,别打他,这时蒋某上前去扶李某乙,胡某从身上拿出一把刀扎了蒋某一刀,扎在脖子下面,当时蒋某的脖子下面就往外喷血,蒋某自己就去医院了。这时我儿子也过去扶李某乙,我也过去我们俩一起把李某乙扶回我家门前,这时我儿子就倒在地上,我们才发现我儿子双侧肋部都被扎了,左侧扎了四刀,右侧扎了一刀,汤某什么时候被扎的我当时没注意,没看到他是怎样被扎的,然后我们我们就报警了,一会儿警察到现场就把胡某带回来派出所,我们去了医院。8、证人董某、佟某甲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天的打架及有人受伤的情况。9、人身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外力作用致胸腹部多处创口,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0、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胡某系成年人,无犯罪前科。1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案发情况及被告人胡某归案情况。12、被害人李某甲提供的医疗费、病历本、交通费单据证实:被害人李某甲因被告人胡某的伤害行为支付了上述费用。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由于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住院治疗,遭受了经济损失,故被告人胡某应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诉请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及本案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胡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二、被告人胡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医疗费14342.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12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5212.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林华人民陪审员  姚继祥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