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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钱全与被告欧鹏珠房屋租赁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全,欧鹏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钱全,男,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委托代理人华晖,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鹏珠,女,1972年1月8日生,汉族,广东省揭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全与被告欧鹏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全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钱全负担。审判员  段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星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