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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纵兆奎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济祁高速公路路基工程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纵兆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济祁高速公路路基工程项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纵兆奎,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朱叶、马正,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组织机构代码11007118-4。法定代表人:宋津喜,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济祁高速公路路基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十二局路基三标。法定代表人:唐雨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纵兆奎诉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济祁高速公路路基工程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和平审 判 员  杨立强人民陪审员  丁佩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