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与余兴欧、余兴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余兴欧,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余兴洲,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兴欧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