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钰哲与倪玉文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钰哲,倪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孙钰哲,男,汉族,2006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法定代理人姜春霞,女,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倪玉文,男,汉族,1931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川凉中民终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开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倪玉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县支行账户及金额33000.00元(冻满为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