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泽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爱芬与顾筱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芬,顾筱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李爱芬。委托代理人付士清,洪泽县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筱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镇人民路29号。负责人王洪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爱芬诉被告顾筱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爱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李爱芬负担。审判员  何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