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忠明与王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明,王颖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752号原告:杨忠明,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颖梅,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明诉被告王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颖梅位于合肥市望江路275号美丽华公寓4幢501号房屋。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颖梅位于合肥市望江路275号美丽华公寓4幢501号房屋(包××号);二、查封担保人杨义丽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94号14幢103室(蜀0381**号)担保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业泉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人民陪审员 徐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菊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