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与郭小兵、解莹莹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郭小兵,解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负责人:范国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小兵。被执行人:解莹莹。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申请执行郭小兵、解莹莹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7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洛执字第183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田国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