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78号原告杨某,1984年10月5日,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赵增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若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