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钧祥,董事长。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山东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恒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9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郝丽丽代理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林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