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行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乔业武房屋强制迁出行政确认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含行诉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乔业武,男,汉族,1930年4月17日出生,退休教师,住含山县。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乔业武的行政诉讼状。起诉人乔业武诉称:2008年12月3日含山县仙踪镇政府指派工作人员对起诉人所住的房屋进行强制迁出,对起诉人的财产、人身和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后起诉人多次就自己的经济损失和住房问题找含山县仙踪镇人民政府交涉,含山县仙踪镇人民政府同意补助2600元并答应解决起诉人在姚庙的住房问题。但是一直没有帮起诉人解决,含山县仙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起诉人不理不睬甚至多次吵骂,言语甚为难听。起诉人已80岁的人了,无法忍受含山县仙踪镇人民政府的言语攻击,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侵犯了起诉人的名誉权.故诉请法院:一、确认含山县仙踪镇人民政府对起诉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判令含山县仙踪镇人民政府赔偿起诉人各项经济损失拾万元并解决住房;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含山县仙踪镇人民政府承担。经审查,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含山县仙踪镇人民政府对其所住房屋进行强制迁出行为的存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除具备其他条件外,还应当有事实根据。现起诉人不能证明含山县仙踪镇人民政府对其所住房屋进行迁出的强制行为,起诉无事实根据,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乔业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秀华审 判 员 陶保海人民陪审员 夏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齐花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