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临安市燎原法律服务所与临安市昌化镇虞溪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昌化镇虞溪村经济联合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昌商初字第107号原告临安市某某法律服务所,住所地临安市龙岗镇。法定代表人黄选平,系该服务所主任。被告临安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安市昌化镇虞溪村。法定代表人陈小民,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临安市某某镇某某村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临安市昌化镇虞溪村。负责人章小红,系该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某某法律服务所诉被告临安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某某镇某某村经济联合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安市某某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安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临安���某某镇某某村经济联合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临安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某某镇某某村经济联合社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临安市某某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公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