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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世界与赵华山、马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界,赵华山,马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387-2号申请执行人:王世界,男。被执行人:赵华山,男。被执行人:马庆华,女。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庄执恢字第38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庆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的工资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已经清偿该笔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庆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海阳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人民陪审员  姜铭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春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