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新洲执字第00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梅涛与章春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涛,章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313-1号申请执行人:梅涛。被执行人:章春萍。依据生效的本院于2014年12月8号作出的(2014)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章春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偿付申请人梅涛欠款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5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春萍在银行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春萍的银行存款30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旺审判员  王宗文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紫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