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字第0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钮怀祥与董长廷、徐祖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钮怀祥,董长廷,徐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180-3号申请执行人钮怀祥,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董长廷,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徐祖荣,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祖荣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