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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39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丘市睢阳区。系原告丈夫。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苑长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